11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qū)應急管理廳發(fā)布《內蒙古伊東集團東興化工有限責任公司“4·24”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認定該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對22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給出處理建議。
4月24日2時34分,位于烏蘭察布市卓資縣旗下營工業(yè)園區(qū)的內蒙古伊東集團東興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氯乙烯氣柜泄漏擴散至電石冷卻車間,遇火源發(fā)生燃爆,造成4人死亡、3人重傷、33人輕傷。
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發(fā)生當晚風力達到7級,由于事故現場無氣象監(jiān)測資料,受地形影響,狹管效應可能導致事故現場產生8級以上大風,由于強大的風力,以及未按照相關規(guī)定內容進行全面檢修,事發(fā)前氯乙烯氣柜卡頓、傾斜,開始泄漏,壓縮機入口壓力降低,操作人員沒有及時發(fā)現氣柜卡頓,仍然按照常規(guī)操作方式調大壓縮機回流,進入氣柜的氣量加大,加之調大過快,氯乙烯沖破環(huán)形水封泄漏,向低洼處擴散,遇火源發(fā)生燃爆。
事故調查組提出對22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其中,東興化工公司總經理楊四東、總經理助理兼生產指揮中心主任楊師有等5人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及管理責任,建議烏蘭察布市公安部門根據管轄權限進行立案偵查;東興化工公司董事長趙永生、安全環(huán)保部部長李志福等9人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烏蘭察布市應急管理局對其分別給予9.85萬、9900元、8900元、7900元、6900元行政處罰;烏蘭察布市應急管理局副局長郭全勝、危化科科長楊繼芳等6人建議給予記過處分、警告處分;建議烏蘭察布市對市應急管理局局長韓越飛予以通報批評;建議自治區(qū)紀委監(jiān)委對卓資縣委書記王曉軍、縣長李英進行誡勉談話。調查組還建議給予東興化工公司、北京國信安科技術有限公司等3家事故責任單位行政處罰。
此外,針對該事故,調查組從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源頭管控、全面開展危險化學品企業(yè)安全評估等8個方面,給出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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