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寧波海關2025年7月10日消息,當事人溫嶺顧德進出口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5日委托寧波中迅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監(jiān)管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1票聚氨酯膠粘劑,申報規(guī)格為“PU聚氨酯15%、甲苯20%、丁酮10%、丙酮25%、碳酸二甲脂30%”,申報數量為21000千克,申報總價為34650美元,申報商品編號為3506990000。經海關查驗并經檢測,發(fā)現上述聚氨酯膠粘劑中丙酮含量33.31%、丁酮含量17.45%、甲苯含量20.3%,該三項比例合計超40%,出口需提交《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經計核,上述涉案違法貨物價值計人民幣9.16萬元。
溫嶺顧德進出口有限公司出口國家限制出口貨物,寧波中迅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作為報關企業(yè)代理報關,未提交《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違反國家進出口管理規(guī)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十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共同構成同法第八十六條第十三項所列之違法行為,依法應予處罰。案件辦理過程中,兩名當事人配合海關查處違法行為且認錯認罰,并在海關發(fā)現違法行為之后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之情形,同一違法行為同時具有多個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2025年7月8日海關決定對兩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對溫嶺顧德進出口有限公司科處罰款人民幣3450元,對寧波中迅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科處罰款人民幣3450元。
為何會觸發(fā)管制紅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23號
【發(fā)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fā)布文號】公告2007年第23號
【發(fā)布日期】2007-05-16
《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guī)定》(商務部令2006年第7號,以下簡稱《規(guī)定》)第七條所稱的“混合物”是指:
(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種易制毒化學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貨物以及含鹽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貨物;
(二)含上述5種以外的《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目錄》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學品的貨物。 含易制毒化學品的復方藥品制劑除外。
經營者進出口上述混合物,應當按照《規(guī)定》申請許可。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鹽酸等5種易制毒化學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規(guī)定含量的貨物,不屬于《規(guī)定》第七條所稱的“混合物”。經營者進出口上述貨物,無需按照《規(guī)定》申請許可。
經營者在辦理通關手續(xù)時,應當如實申報易制毒化學品含量,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